防衛過當過失還是屬於故意

防衛過當過失還是屬於故意

在進行正當防衛的時候本身就是對不法侵害進行的,然而在防衛的過程中,可能防衛人沒有把握好限度,就出現了防衛過當的情況。此時自然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了,但此時需要先搞清楚防衛過當過失還是故意,畢竟不同的情況下處理不同。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防衛過當過失還是故意

防衛過當不一定屬於過失犯罪。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爲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爲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二、防衛過當如何量刑,防衛過當怎麼判?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在立法上對防衛過當行爲人作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

(1)從主觀上說,防衛過當行爲人是出於正當防衛的動機。

雖然防衛過當防衛人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有一定的罪過,但和其他故意或過失犯罪相比,防衛過當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2)從客觀上說,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較,防衛過當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

由此上述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的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因此,對行爲人的防衛過當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我刑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一般要考慮以下情節:

(1)防衛的起因。

儘管防衛都是針對不法侵害的,意義卻不是完全等同的。爲保護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見義勇爲而過當,與因一瑣事爭吵一方導致另一方防衛過當的,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即對前者處罰應更輕。

(2)權益性質。

即凡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財產權利等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的,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對於保護輕微的權益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3)過當程度。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影響量刑的決定因素。即過當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過當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處罰。

(4)罪過形式。

不同的罪過形式,體現了防衛人對於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同心理狀態。因此,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同,其處罰亦應有所區別。即過失心理狀態下的防衛過當,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間接故意心裏狀態下的防衛過當,一般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5)社會輿論。

防衛過當容易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和諒解。

因爲有些時候防衛過當也是出於故意,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此時就有可能直接認定構成刑事犯罪。這樣的情況下作爲防衛人,自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會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