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法院依法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是往往在司法審判的過程當中,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在進行界定的時候是很困難的。公民認爲自己就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利,但是卻致受害者重傷,所以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是很容易相互轉換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一、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二十條》第一款:爲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服刑事責任,但是應該減輕或者免處罰。

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服刑事責任。

二、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爲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爲。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爲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爲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即爲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爲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9、對合法行爲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爲,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爲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此種行爲,法律稱爲“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如果說在行使正當防衛的過程當中,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的話,就是屬於防衛過當了。我們舉一個簡單一點的例子,如果在生活當中遇到搶劫,但是就將對方打死的話,這肯定屬於防衛過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