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貪污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貪污是違法行爲,是國家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公共財產的行爲。貪污是一種經濟犯罪行爲, 這種行爲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造成了社會上的信任危機,因此貪污會被定罪,貪污犯如果自首需要些辯護詞,貪污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一、貪污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貪污罪”之罪名持有異議。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所犯罪行不符合貪污罪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爲職務侵佔罪。

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刑法的上述規定看,符合貪污罪犯罪主體要件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第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類型;

第二種,刑法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我們可稱之爲“準國家工作人員”,這裏面還細分爲三種:(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種,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第三種類型與前面兩種“國家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均不同,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中,它是以貪污論。

貪污罪自首辯護詞可以由上文中得到啓發,上文中給出了一篇貪污罪辯護詞自首的範例。貪污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是一種十分不當的行爲,但是如果有人真的犯了貪污罪,還是鼓勵其自首,接受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