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自首辯護詞怎麼寫?

一、職務侵佔罪自首辯護詞怎麼寫?

職務侵佔罪自首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

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爲被告人***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

首先,對本案涉嫌職務侵佔的定性及公訴人所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對本案偵查的基本事實亦不持異議。

其次,就本案的量刑部分,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有以下法定的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其一,本案系犯罪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二,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的情節,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有以上兩項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減輕處罰。

另有以下酌定的從輕情節:

其一,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始自終配合公安機關偵查並在公、檢、法階段都有着真誠的認罪悔罪態度。在羈押期間辯護人每次會見都表示深深後悔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

其二、被告人主觀惡意不大,本次案發是受他人不良影響。被告人才20歲,對個城裏孩子來說是剛上大學的年齡。但是身爲一個偏遠農村的孩子卻只能爲生活所迫來滬打工。一方面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和剛入社會缺少經驗,受人挑唆後一念之差而犯下令他今生都後悔莫及的錯誤;另一方面,也與所在單位管理者只注重利用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動力抓企業效益而缺少對於倉庫管理員崗位必要的管理和警示教育不無關係。管理者一味最求企業效益而忽視了外來務工人員業餘生活匱乏這樣的事實。而本案被告人就是在枯燥的工作之餘受到同案犯魯***這樣一個37歲有着豐富社會經驗的人的挑唆拉攏而最終導致案發。

其三、客觀上,本案犯罪行爲的後果沒有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社會危害性也是較小的。

綜上所述,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案發後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客觀上亦未造成單位實際的經濟損失。因此請求法庭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應緩刑。請合議庭給這個剛入社會的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儘早走出高牆迴歸到正常的社會中工作生活。我相信如今和諧社會的大環境同樣能改造他,經過考驗還是能成爲一個對社會有用的好青年的。

畢竟刑法的意義不在於重刑,而在於罪行相當所帶來的公平。

以上是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量刑上給予充分考慮並依法採納。

辯護人:律師

年月日

二、職務侵佔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

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職務侵佔罪一旦構成,將會按照我國《刑法》27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如果當事人在犯罪之後存在自首的這種狀況,將會對於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在辯護詞當中也是可以關於這個自首的問題可以着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