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具體如下:

1、客體特徵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包括市場交易秩序和商譽權。商譽權是指經營者依法對其創造的商譽享有專有權和享有商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從本質上看,商譽權是一種智力財產權,其財產內容的表現形態是無形的(物質的),屬於知識產權範疇。從內容上看,商譽權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雙重內容,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相似。商譽權不能等同於商譽,商譽權是商譽主體依法享有商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商譽的保護透過商譽權的行使來實現。商譽權與人格權、名譽權應嚴加區分。商譽權和名譽權在主體範圍、評價內容、實現方式以及內容屬性等方面均有區別。因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之一應是他人的商譽權,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

2、客觀特徵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包括三個要素:

(1)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或者以小誇大,引人誤解:“散佈”是指以文字、語言爲手段將捏造情況在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加以傳播、擴散。“散佈”的手段可以是語言、文字或圖形,也可以是三者組合。“散佈”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當衆公開傳播,也可以是私下祕密告知。“虛僞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是指利用語言、文字、音象、圖畫、網絡、流動性宣傳等手段,虛構歪曲某種不利於競爭對手的事實,並向外傳播,以便第三人知曉的行爲。概括而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散佈虛僞事實可以分爲:

1)由侵權人本人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

2)由侵權人本人捏造虛僞事實,唆使或者收買他人(如新聞媒介)等形式去散佈;

3)唆使或者收買他人損害商品聲譽。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一般可構成共同犯罪。

(2)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現方面存在五種行爲表現形式:

1)透過發佈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散發公開信或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散佈捏造的虛僞事實,惡意貶低、詆譭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比性廣告,是指含有對比內容的廣告,即透過選取某一個、某一類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用以說明商品、服務的優點或者特徵的廣告。對比性廣告可能在對自己的商品質量、製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同時,直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透過對自身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以間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性宣傳,容易造成捏造或散佈虛僞事實。聲明性廣告,是指含有聲明性內容的廣告,往往借誇大自己商業聲譽和商品信譽以貶低競爭對手,擡高自己。

2)組織人員以客戶或消費者的名義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新聞單位等虛假投訴,詆譭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種方式的投訴理由一般爲: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

3)在業務洽談等公開場合故意向競爭對手的客戶或消費者散佈捏造的虛僞事實,貶低和詆譭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散佈虛僞事實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這種方式往往可以透過商業資訊發佈會、商品交易會議散佈虛假言辭,也可以透過單獨的商務洽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實施;既有經營者本人利用言辭實施,也有經營者指使、收買、唆使本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實施此行爲。捏造並散佈的虛僞事實必須達到足以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否則便不可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刑法調控範圍。

4)惡意訴訟,即捏造侵權事實並透過訴訟向社會公衆散佈這種虛假事實,貶低和損害他人的商譽。惡意訴訟,又稱濫用訴訟。它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期透過訴訟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都承認惡意訴訟並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對受害方給予救濟。行爲人透過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往往更容易使羣衆相信行爲人捏造的虛僞事實,造成的危害性也較大,應嚴厲懲處。

5)在商品包裝或說明書上,貶低和詆譭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3)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

“重大損失”屬於《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爲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實際的損害,是對直接客體的危害結果。重大損失是指重大的物質性損失,客觀存在且能夠估量和測量。因此,重大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及潛在的損失。

何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有其他嚴重情節”包括行爲人多次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詆譭他人商譽,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損害他人商譽曾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或民事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爲的;損害他人商譽的手段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或者致使他人經營陷入特別困境,被迫停產、停業、轉產甚至破產的,等等,均可認爲“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致使他人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受阻或無法開展,如商品嚴重積壓、滯銷,客戶紛紛退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

2)導致他人瀕臨破產或被責令停業整頓;

3)多次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爲;

4)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着重考慮行爲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對於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3、主體特徵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爲兩類主體;

(1)商譽主體的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

(2)新聞、報刊、電視臺等媒介。

一般而言,多爲“他人”的競爭對手,即與“他人”生產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或近似服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指出的是,行爲人如果受經營者收買或唆使,故意在社會公衆中散佈捏造的虛僞事實,詆譭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程度的,即應認爲與經營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共同犯罪。

4、主觀特徵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擾亂競爭秩序的結果,仍追求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1)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應當包括認識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實,或者認識到自己所散佈的資訊是不真實的,有損他人商譽。

(2)行爲人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佈虛假資訊的行爲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應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一般而言,行爲人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在於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行爲人具有嫉妒、泄憤報復、非法牟利等其他動機,特定的動機不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要構成條件,不影響定罪。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某公司若是享有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那麼此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一般強於自己的競爭者,而該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公司,可能會出於提高本公司市場競爭力,就與其他人串通起來,採取散播謠言等的方式,損害享有商業信譽公司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