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舉證責任怎麼分擔

交通肇事罪舉證責任怎麼分擔

交通事故在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時候就夠轉變爲交通肇事罪,此時肇事者承擔的就不僅僅是民事賠償責任了,還有刑事方面的責任。那麼這個交通肇事罪舉證責任該如何分擔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交通肇事罪舉證責任怎麼分擔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常會遇到事故無現場目擊證人,又無交通信號燈或信號燈未開,雙方都主張對方違反交通法規,爲此爭執不休。這裏就涉及到舉證及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可見,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均等的,而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後者的舉證責任採取倒置原則,即只有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才能減輕本方的賠償責任。否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爲之一,視爲“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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