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押金怎麼計算?

一、取保候審押金怎麼計算?

取保候審押金怎麼計算?

取保候審押金無具體的計算公式,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爲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帳戶,委託銀行代爲收取和保管保證金。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帳戶。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押金什麼時候退還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餘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第二十六條 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者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於在取保期間內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在取保期間屆滿之後,當初同意取保候審請求的是否機關,需要通知銀行如數返還取保候審的押金。任何的工作人員,都不能利用自己的職權,私吞此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