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自首和立功的聯繫是什麼?

一、 區分自首和立功的聯繫是什麼?

區分自首和立功的聯繫是什麼?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採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有自首和立功的情節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兩種情節的認定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適用於自首或者立功的情節,都是可以減少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