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怎麼處理?

一、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怎麼處理?

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怎麼處理?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八、關於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爲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爲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爲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爲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二、自首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自首有以下的表現形式:

(一)犯罪以後的人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後的人因病傷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五)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爲自動投案,自首。實踐中稱之爲送子歸案。

(六)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視爲自首。對於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罪行外,還應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爲,才能認定爲自首。這些並非涵蓋一切自首的法律行爲。

三、不認定爲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發他人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不構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發,行爲人的行爲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條件,其揭發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揭發他人曾經發生的犯罪行爲,現已失去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立功。社會危害性是一個動態概念,並非是靜止的,某一行爲依據行爲時的法律不能構成犯罪,但依據現時法律卻構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懲罰與保護兩個方面,它不能把已經失去了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爲仍然作爲犯罪來處理。

3、犯罪分子認識錯誤,將他人不構成犯罪的行爲誤認爲構成犯罪而揭發,其行爲不構成立功。犯罪分子的這種行爲屬於刑法上的認識錯誤,這種在主觀認識錯誤支配下的行爲,不構成立功。

4、揭發他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不構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爲應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要件來分析,應符合特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爲人對於其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爲,不負刑事責任,其行爲不符合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那麼,犯罪分子的檢舉揭發行爲不屬於揭發他人犯罪行爲,其揭發行爲不構成立功。

5、揭發他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不構成立功。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有權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別規定,不得再行追訴。法律已規定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爲不再予以追究,行爲人揭發他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爲,就不能認定爲立功。

對於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是怎麼處理?根據以上可得知,如果犯罪嫌疑人如果向公安機關進行認罪然後向公安機關檢舉其他的犯罪分子所做的犯罪行爲的話,都可以視爲立功和自首,然後在法庭上宣判案件的時候法官可以透過這些情節對犯人酌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