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的處理是什麼

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的處理是什麼

在我國的司法建設當中,對於自首立功是有着明顯的量刑上的照顧的。自首可以適當的減輕處罰。如果屬於自首立功的話,就有不一樣的,對於該當事人來說,是可以爭取到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理的判決的。在一點在司法審判當中並不少見。下面,下編就爲大家介紹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的處理是什麼?

—、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爲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爲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爲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爲自首。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辦案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予以說明並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二、關於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爲。爲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爲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爲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爲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爲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爲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爲立功:

(1)本人透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爲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爲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爲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爲重大立功。

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三、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的處理是什麼?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

(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

(2)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關於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

貪污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

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在自首立功的確認上,如果行爲人是自願的,並且有明顯的幫助執法機關辦案的,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交代清楚的,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是會從輕處罰的。不過,從輕處罰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