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自首立功認定標準是什麼

職務犯罪自首立功認定標準是什麼

職務犯罪自首立功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自首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二、立功的認定

“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當然,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有立功的機會的,可是在法庭判刑之前,自首卻是犯罪嫌疑人完全能夠做到的。自首和立功最終都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刑法問題,比如說在獄中立功的,那可以爭取到減刑,宣判之前有自首,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這些所作所爲都會影響到服刑時間的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