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中如何認定立功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爲。爲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爲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爲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爲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爲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爲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爲立功:
(1)本人透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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