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中的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要準確認定行爲人的主觀故意,首先必須查行爲人的認識狀態,即行爲人是否對相應犯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也就是事實有着明確的認識,以此爲基礎,再考察行爲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種故意(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行爲人的認識是否還包括違法性認識,理論界有不同的意見,按照現行《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規定,對於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主觀認識爲事實性認識並無爭議。
一般認爲,事實性認識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爲客觀方面的認識,即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2)對法律所規定的危險或結果的認識,在危險犯或結果犯中,行爲人應認識到其行爲會產生法律所設定的危險或結果。
(3)對行爲對象的認識。當行爲的對象成爲犯罪的構成要件時,行爲人對行爲所指向的對象必須有明確的認識,否則,行爲人就會因爲對其行爲指向的對象無認識而不知曉行爲所影響的社會關係。
(4))對行爲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的認識。對於一些以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作爲特殊構成的個罪來說,行爲人必須對行爲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有明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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