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中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職務犯罪中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職務犯罪中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行爲的主客觀一致

司法實務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客觀上是否能表現除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以及供述時能否誠懇地配合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觀上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配合偵查,對其犯罪事實能供認不諱即可,對其基於何種動機實施自首行爲則可不必深究。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爲“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現實生活中,有的人會利用自己職務之便爲自身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造成他人利益的受損以及危害社會的和諧發展,在我國刑法中對於此類犯罪行爲就給出了詳細的說明。總而言之,做一個遵從法律規定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