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中自首的認定

職務犯罪中自首的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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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自首認定

您好,關於職務犯罪自首認定,首先要領會刑事政策變化。自首制度演變發展過程中,刑事政策的脈絡清晰可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基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側重面在於寬;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基於規範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防止職務犯罪嫌疑人不規範的“法外開恩”,暗含嚴懲職務犯罪的味道;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加以細化。同時,要準確理解立法精神,嚴格區分自首界限。關鍵看行爲人交代罪行是否具有主動性和自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