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

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

高利貸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人會把高利貸和高利轉貸罪的高利認定爲一樣,其實在高利轉貸罪和高利貸中高利的概念是不一樣的,高利貸中高利的認定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麼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呢。今天本站整理了相關資料。

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

一、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即爲高利轉貸罪所要求的“高利”,符合刑事立法的規定

《刑法》第175條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數額較大的行爲。從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狀表述僅規定了“高利轉貸”行爲,並沒有明確規定高出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多少幅度纔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機構當時的實際貸款利率爲標準,只要高於這一標準進行轉貸即視爲“高利”的觀點,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高利轉貸罪所要求的“高利”,不應等同於民間“高利貸”的標準

儘管有司法解釋對民間“高利貸”的標準作了界定,但是考慮到刑事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區別,基於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簡單地將高利轉貸罪中的“高利”等同於民間借貸中的“高利”。首先,規定民間“高利貸”的標準,是爲了維護國家對民間借貸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護個人資金的安全,而高利轉貸罪保護的客體,則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我國對金融活動實行嚴格的特許制,即只有經過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才能發放貸款,而這種擅自改變資金的用途的行爲,侵犯了國家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間“高利貸”的放貸者通常並不關心其資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銀行對貸款的發放都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從貸款人使用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等各方面進行審查,在發放貸款後還要進行監督。

三、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即爲高利轉貸罪所要求的“高利”,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以“高出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來認定高利轉貸罪的“高利”標準,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縱。不論是刑法條文還是關於本罪追訴及量刑的標準,我們都可以看出,對本罪的處罰依據就是違法所得數額的多少,這也是判斷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要標準。如果對“高利”的要求規定過嚴,或者不利於對部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爲的打擊,或者也會擴大打擊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行爲人可能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利率進行轉貸,但因轉貸額小,其違法所得僅數千元,這種情況屬“高利而違法所得較少”;而有些行爲人可能以僅高於銀行貸款很小的利率轉貸他人,但其轉貸數額特別巨大,導致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甚至遠大於本罪的量刑起點,這種情況屬“低利而違法所得較大”。如果按貸款利率較高即認爲是“高利轉貸”行爲,對前一種情況就存在擴大打擊面的風險,而對後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情況則無法定罪,這樣的做法明顯違背了本罪設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以民間“高利貸”的標準作爲衡量本罪的“高利”,那麼“高利轉貸”這一罪名就會形同虛設。因爲在現實的金融活動中,與其付出如此高的貸款利息接受轉貸,同時還要冒觸犯刑律的風險,借款者不如直接從民間獲得借貸,違反民事法律的成本遠小於犯罪的成本。

四、高利轉貸罪所要求的“高利”,應當以高於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時的實際利率爲標準

有觀點主張,高利轉貸罪中的轉貸利率應當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限,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爲人違法將信貸資金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轉貸他人時,才能認定高利轉貸罪。我們認爲,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高利轉貸中的“高”,應當是與行爲人獲得貸款當時的實際銀行利率相比較而言較高,而不應當設定必須同時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這一客觀條件。

第一,《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上限的規定,是針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的利率浮動標準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其所針對的對象不是貸款人,而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我國對金融活動實行嚴格的特許制,即只有經過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才能發放貸款,所有法律包括刑法都是禁止貸款人任意將貸款轉貸他人的,不論其設定的利率是否達到並超過利率上限。

第二,如果設定必須高於貸款利率上限這一標準,則很可能會放縱犯罪。部分貸款人基於自身的條件,可能會申請到利率非常低甚至是無息貸款。這時候其只需要增加較小的利率,在不超過利率上限的情況下,就可能獲得巨大的轉貸利潤,遠遠超過高利轉貸罪對違法所得數額的起刑點規定。這樣的行爲,完全符合刑法對高利轉貸罪的規定,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的資料,我們可知,在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多是以金融機構的利率爲標準。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分析。如果關於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你還有疑問,或者還有沒解決到的問題。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