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與非法集資有什麼處罰?

傳銷與非法集資有什麼處罰

傳銷與非法集資有什麼處罰?

傳銷與非法集資都是透過一定非法手段吸取公民資金的犯罪行爲,那麼傳銷與非法集資有什麼處罰呢?組織、領導傳銷的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到7年,另外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非法集資沒收非法所得,另外處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罰金。無非法所得的,處10萬至50萬罰金。

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爲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爲的,要數最並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集資的處罰方法如下:

1、調查、取締,根據《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爲,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2、清退,根據《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3、處罰,根據《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爲由證監會負責取締,《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近年來,我國傳銷及非法集資現象愈發嚴重,犯罪分子比較猖獗。公民要加強法律意識,提高辨別能力,謹防上當受騙。一是工作前充分了解情況,二是對於集資行爲謹慎對待,千萬不要爲了小便宜,而造成大額的財產損失,另外發現傳銷及非法集資行爲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