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犯罪認罪了,我國法律會怎樣處罰

沒犯罪認罪了,我國法律會怎樣處罰

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對案件的相應審理和案件的相關判決都有較強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律規定,不能依靠被告人的口供進行相應的判決,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判決和審理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人民檢察院認爲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爲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爲證據,也不能定罪。

一、刑事案件當事人不認罪怎麼辦刑事訴訟判決後,

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不影響判決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體內容

1.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議是當然的參與主體之外,一般說來,量刑程序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主體:

(1)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美國法學家認爲,當事人應能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執的活動。這一原則有助於解決爭執,因爲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儘管可能不贊成判決,但由於親身參與了判決製作的過程,更易於接受和服從判決。對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當重要,因爲定罪往往涉及名譽的否定評價,而量刑則是刑罰的判處,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參與主體,這不僅是程序性參與原則的體現,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爲全面維護被告人的量刑權利,辯護人的參與也是至關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爲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強烈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願望,允許其有效參與量刑程序,不僅有助於被害人表達其受犯罪行爲侵害的情況和程度,幫助法官全面認識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適用刑罰,也有助於體現被害人作爲程序性主體的當事人地位,認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結論的正當性。同時,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參與還有助於被害人發泄因犯罪行爲而產生的不滿與憤怒情緒,緩解其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衝突,減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因素。

(3)社區。社會對犯罪的關注不僅僅表現爲對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懲罰,還體現在對犯罪人的改造、教育與挽救,使其能夠順利迴歸社會。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刑罰的目的、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等因素,對被告人確定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程度。因此,要準確反映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社會對個案被告人的量刑態度,應當注意聽取來自社區的反映,社區代表應當參與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我國對案件的判決和審理工作十分認真,一旦發現相關的案件證據與事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情況下,會要求相關的機關或公安機關進行合理的說明,才能夠進行相應的判決,不能光靠犯人的一面之詞進行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