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87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支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生在戰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因此,軍事設施、武器裝備不合格,提供給武裝部隊,其危害是極其嚴重的。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爲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爲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爲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

若是負有向武裝部隊提供武器裝備的廠家,提供的是不合格的裝備,那麼無疑是會影響到武裝部隊完成救災搶險等的工作的,此時無疑會增加人員傷亡的概率。而一旦傷亡事件發生,不管提供者是故意,還是過失提供的不合格裝備,提供者都有可能會受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