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騙取出境證件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境證件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爲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爲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准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爲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准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爲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1、弄虛作假,採用欺騙手段。行爲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爲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徵,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在行爲人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爲存在或把誇大的事實誤以爲真。

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當受騙。

就騙取出境證件罪而言,行爲人爲達到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必須以有組織的出國人員的方式,以各種名義騙取出境證件。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組織的出國人員,是指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出國人員或團體,因非公務活動出境,該機構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組織、服務的出國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權的機構對出國人員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負有雙方面的責任。

隨着近幾年我國公民的經濟水平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出國進行遊玩或者工作,那麼在進行出國手續前需要到中國的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的手續,如果在辦理出境證件時利用隱瞞真相或者是虛構事實等行爲騙取證件也是會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