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爲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爲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