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爲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爲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1、弄虛作假,採用欺騙手段。行爲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爲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徵,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在行爲人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就騙取出境證件罪而言,行爲人爲達到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必須以有組織的出國人員的方式,以各種名義騙取出境證件。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組織的出國人員,是指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出國人員或團體,因非公務活動出境,該機構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組織、服務的出國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權的機構對出國人員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負有雙方面的責任。這種有組織的出國渠道主要有:

(1)留學;

(2)旅遊;

(3)就業;

(4)商務活動。

2、錯誤認識。錯誤認識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這裏的錯誤認識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是僅指對能夠引起被騙的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放出境證件的事實情況有認識上的錯誤。從發放出境證件。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之後、往往就會出現錯誤地發放出境證件的結果。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騙取出境證件的立案情況,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達到上述標準的,就構成了刑事責任,並需要根據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