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單位犯罪是否可以構成

個人獨資企業單位犯罪是否可以構成

其實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各家企業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範圍都是不一樣的。隨着時代的條件越來越好,所以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自己創立公司,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雖然也需要遵循我國的公司法,但是獨資企業犯罪和單位犯罪還是有所區別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個人獨資企業單位犯罪是否可以構成?

一、個人獨資企業單位犯罪是否可以構成?

個人獨資企業法人說是建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基礎之上的,該說只存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我國法律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一個條件,而一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條件、形式和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裏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於法人犯罪這一概念範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透過了《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二、相關法規

個人獨資企業法人說是建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基礎之上的,該說只存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我國法律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一個條件,而一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條件、形式和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裏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於法人犯罪這一概念範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透過了《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在民法上屬於企業性質團體。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可以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刑法30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既包括國有、集體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對待。

團體一般指社團。如工會、紅十字會、婦聯等。

我們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話,主體是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等。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如果有違規操作的現象的話,我國法院也會按照公司法當中的章程對其進行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