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犯罪是否屬於單位犯罪

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對於單位可以構成的犯罪,列舉如下:
1、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2、資助恐怖活動罪;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5、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
6、走私罪;
7、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8、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9、金融詐騙罪的八個犯罪中除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外,單位均可成爲主體。單位的貸款詐騙行爲,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10、危害稅收徵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
11、侵犯知識產權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代侵犯商業祕密罪);
12、擾亂市場秩序罪。
13、強迫職工勞動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僱用童工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14、倒賣文物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生動物罪;非法獰獵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15、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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