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

這兩罪關係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競合。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對象不盡相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即劣質食品;後者的犯罪對象是僞劣產品,其既包括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劣質食品,也包括其他僞劣產品。這裏需指出,現實生活中這兩種犯罪所指向的對象在形式上可能相同,從而決定了兩罪在本質上的界限。

二是行爲方式不盡相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爲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爲;後者在客觀上則表現爲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並予以銷售的行爲。

三是構成標準不同。前者屬於“危險犯”,只要行爲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構成犯罪;後者屬於“結果犯”,行爲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金額應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公民人身權益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惡劣情節而定,特別是對於受害人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死亡的,是需要從嚴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