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爲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食物存在的首要價值是可以飽腹,但若是銷售者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僅不能緩解飢餓感,食用之後還會引發中毒、死亡等的安全事故。此種情形一旦發生,消費者或者是其親屬,都是可以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商家告上法庭的,或者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