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爲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即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否則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爲此,《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還透過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了這些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監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即侵犯了國家對這類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這類產品若不符合質量標準,往往會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

1、所謂電器,是指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和家用電器,如電線、電纜、電熱器、電飯鍋、電視機、收錄機、音響組合、錄像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風扇等。

2、所謂壓力容器,是指儲存高壓物品的容器、如高壓鍋、壓力機、氧氣瓶、壓力洗衣機等。

3、所謂易燃易爆產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燒或者爆炸的物品,爲鍋爐、閘門、發電機、煤氣製造系統的煤氣發生爐、煤氣罐、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除上述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外的產品,如汽化油爐、汽水瓶、啤酒瓶等。 這些產品都具有共同特點,即危險性、危害性、破壞性強,一旦發生事故,對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極大損失。正因爲如此,國家對這類產品制定了嚴格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不僅僅是一般的質量標準。

這些產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國家或者某一行業的主管部門圍繞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而就某一類產品的質量所規定的具體指標,該標準因產品的不同而不同。

所謂國家標準又稱強制標準,是指具有全國性意義的統一技術標準。其必須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草案,根據不同專業的標準,分別由有關部門審批和發佈。就本罪而言,產品均屬工業產品及軍民通用產品,因此,應當報國家標準總局審批和發佈;特別重大的,則報國務院審批。所謂行業標準,又叫部門標準或推薦標準或專業標準,是指全國性的各專業範圍內的統一技術標準。其由國務院所屬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審批和發佈,並報送國家標準總局備案。如果生產、銷售的是沒有有關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一般性帶有燃爆性質的產品,即只有企業標準的產品,就不構成本罪,但這並不排除其行爲可能構成他罪,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等。

本罪爲結果犯,其不僅要求有生產、銷售上述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的行爲,而且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纔可構成本罪。如果僅是具有上述行爲,而沒有嚴重的後果,即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雖有危害結果但不是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是他罪。根據本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上述產品,如不構成本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如果構成本罪,根據其銷售金額,又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則按該條規定的法條競合的處罰原則即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依照處刑較重的罪定罪量刑。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生產或者銷售行爲之一的,均可構成本罪。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定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生產又銷售的,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在生產環節上表現爲,對所生產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採取放任的態度,或者明知所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而仍然繼續生產的;在銷售環節上表現爲,明知所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標準而仍然予以出售的。過失行爲不能構成本罪,如雖然嚴格要求了產品質量,但因爲某一疏忽行爲而導致出現了不合格產品的,或者銷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等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來說只能是爲了謀取經濟利益。必須指的是、造成嚴重後果不是本罪行爲人之主觀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基本上是處於放任的主觀心態。假設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爲了造成某種嚴重後果,則構成一種性質的更爲嚴重的犯罪。

在當代的社會,主要是跟食品有關的一些問題,國家都是非常關注的,所以食品在製造出來之後,也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相關的安全標準來進行檢測的,如果發現食品質量存在問題的話,需要進行處罰,比如說我刑法當中有生產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