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不和解走程序是怎樣的

一、尋釁滋事不和解走程序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不和解走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完畢後之後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完畢起訴到法院判決,尋釁滋事罪一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檢察院)或者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爲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3、審判階段: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二、尋釁滋事罪和解協議達成還會受到懲罰嗎?

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原則上是不允許和解的,但是情節輕微是可以和解的,雖然達成了和解協議,還是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本就不是屬於可以和解撤案的普通民事糾紛,判定爲尋釁滋事的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都是偵查,審查和審判這三個階段。所以,尋釁滋事案件的整個辦案程序不是根據受害者自身願不願意和解的,只能說願意和解的唯一差別就是會影響到最終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