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案件到法院走簡易程序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尋釁滋事案件到法院走簡易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尋釁滋事案件到法院走簡易程序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二、尋釁滋事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爲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衆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爲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爲人爲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爲,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法院決定採用簡易程序來審理尋釁滋事案件的時候都是非常的謹慎的,如果說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自身認爲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話會侵犯到自己的相關權益,那法庭也是不會採取的。但是有些時候,其實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案件,對於司法資源和犯罪嫌疑人本身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