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詐勒索罪怎麼認定

涉嫌敲詐勒索罪怎麼認定

一、涉嫌敲詐勒索罪怎麼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行爲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此處應把握三點:

1、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毀壞財物,也可以是損壞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揭發隱私及違紀、違法等。行爲人揚言要侵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2、威脅或者要挾的作用,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進行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當場交出財物;

3、威脅、要挾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實施,也可以透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二)構成本罪以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爲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爲起點。未達此數額標準的敲詐勒索行爲,只能予以治安處罰。

(三)本罪的罪過形式爲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如果行爲人實施威脅、要挾,是爲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或者是爲了索回自己的債務,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四)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嫌敲詐勒索可以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拘留期間不能辦理取保候審,被逮捕的可以有律師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敲詐勒索罪,其實也是有數額方面的規定,也就是說實際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或者符合法定情節的,那麼纔有可能被認定爲此罪。否則的話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爲處理,這個時候給予敲詐勒索之人的處罰就屬於治安方面的處罰,而不再是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