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說涉惡不能減刑?

爲什麼說涉惡不能減刑?

一、爲什麼說涉惡不能減刑?

涉惡的案件是可以減刑的;涉惡案件包括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涉惡案件滿足減刑的條件可以減刑。

二、減刑的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中規定,減刑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覈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覈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覈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爲宣告,監所代爲宣告應迅速及時。

綜合上面所說的,涉惡所涉及到的案件有很多種,但法律沒有規定涉惡不能減刑,只要符合條件而且認錯的態度也比較良好的話,那麼就可以實施此行爲,但如果法院在進行判決時直接就註明限制減刑的話,那麼就不可以申請減刑,所以,不同的案件就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