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構成要件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有: 1、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
2、虐待被監管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爲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
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
4、虐待被監管人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爲是故意。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