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虐待被監管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包括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爲是故意。

二、如何正確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罪與非罪

首先,對於情節一般的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爲,不應以犯罪論處。

其次,要將正當的管教措施與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爲區分開來。根據《監獄法》等監管法規,爲保證監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維護良好的監管秩序,監管人員在緊急情況或必要時,有權對被監管人採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閉、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在客觀上與體罰、虐待行爲相似,實則有本質區別。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具體爲監管活動,對象可以是一切被監管機關監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被司法機關懷疑但未判決有罪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爲審訊活動及證據收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2、犯罪主體範圍不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爲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法院臨時羈押室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而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可以是各種司法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爲人則無此目的。實踐中,爲了逼取口供而對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毆打、體罰虐待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但是應當注意,並非任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情形,都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虐待他人的行爲,顯然是屬於侵犯了他人權益的和行爲,即使對方是屬於被監管的犯罪分子,也是不可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