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條件,是根據《刑法修正案》條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全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任何非 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 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爲非法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具體認定條件以及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後果,或者造成的嚴重情節不同所判罰的情況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