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怎麼判刑?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怎麼判刑?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怎麼判刑?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刑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並且要有相關的罰款的處罰的措施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具體而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金融活動都是透過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來進行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擔負着籌集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調節社會總需求等重任,是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掌握在國家的宏觀控制下。爲了促進金融體制改革,有利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透過了《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併及其變更的條件、申報批准的程序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法第79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擅自不經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影響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信貸計劃等的貫徹實施,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本法於本條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具體化,有利於金融秩序的穩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爲。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所謂商業銀行,是指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銀行”名義對外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以及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以實現利潤爲其經營目的的金融機構。所謂擅自設立商業銀行,包括擅自設立一個原本不存在的商業銀行,也包括未經批准,冒用其他商業銀行或者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名稱進行活動的。所謂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外,能依法參與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1)證券交易所;(2)期貨交易所;(3)證券公司;(4)期貨經紀公司;(5)保險公司;(6)信託投資公司;(7)融資租賃公司;(8)農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11)僑資、外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等等。

本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如果設立金融機構還在預備階段,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使行爲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並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於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進行相關的一些金融方面的活動的時候,都是由專業的金融機構來進行的,比如說商業銀行的話,可以開辦相關的貸款業務等等,但是私人如果是擅自的設立商業金融機構的話,是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