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量刑標準是什麼?

走私珍貴動物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是:

走私珍貴動物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不以牟利爲目的,爲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不以牟利爲目的,爲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