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審查期間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是什麼意思?

一、抗訴審查期間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是什麼意思?

抗訴審查期間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是什麼意思?

是新的證據可以來證明犯罪的實事。

新的犯罪事實與新罪不是等同關係。

新的犯罪事實,不分罪名,只關注犯罪事實,即犯罪事實在判刑前沒有被發現的情況。

新罪,一方面是發現新的犯罪事實,而且該犯罪不是所判刑之罪;另一方面,可以與“新的犯罪事實”等同意義上來理解。

二、抗訴的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纔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三、抗訴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抗訴審查期間如果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那麼就可以讓法院來進行重審此案件,案件的事實對於一起訴訟案件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更好的處理好這起案件,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流程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