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怎麼處理?

一、取保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怎麼處理?

取保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怎麼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犯新罪的,原則上應變更取保候審並且逮捕。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法理上講,取保候審是針對犯輕罪但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人做出的,如果又犯新罪,不但沒有悔改意思還增加了社會危險性,應當沒收保證金,同時不應再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爲逮捕,收監執行,以防其再犯新罪危害社會。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於取保候審的相關犯罪嫌疑人來說,一般是因爲其犯罪事實較低,且因爲身體的一些狀況不宜再監獄之內進行生活,所以判處其取保候審能夠在外進行醫治,但是如果其犯罪事實較高的話,那麼不能夠讓其進行在外生活,因爲怕其再重新觸犯我國法律危害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