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爲: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爲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爲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爲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爲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爲均是合法而爲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爲的非法性爲前提。

人體血液是醫療中重要的救助資源,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對人體血液的採集、供應、使用等都有嚴格的手續和流程,相關人員應該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