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故意殺人罪刑法第幾條

一、關於故意殺人罪刑法第幾條?

關於故意殺人罪刑法第幾條

有關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是:

(1)義憤殺人。

(2)激情殺人。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爲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爲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爲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判死刑後的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進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雖然故意殺人罪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爲,但如果是防衛過當致受害人死亡,或者是幫助受害人自殺的,這種故意殺人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就不適宜判處死刑。性質特別惡劣的故意殺人罪,追訴時效是可以不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