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刑法第幾條?

一、故意傷害罪刑法第幾條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亦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爲爲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故意傷害行爲,也是要求達到某一程度之後,那麼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這裏的某種程度,其實也就是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結合有關法律規定,一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了輕傷及其以上損害程度的,那麼纔可以認定爲本罪。換言之,若給被害人造成了輕微傷的話,則一般是認定爲違法行爲,對其作出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