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 保外就醫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保外就醫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保外就醫的時間期限一般爲一年,監獄每半年給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療及遵紀守法情況,也可以採取電話詢問和派警察實地考察的方式瞭解情況。對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其它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罪犯,必須收監執行,監獄應當向有關部門收集證明材料併入罪犯檔案,同時報告省監獄管理局。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死亡、下落不明、重新違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現、刑期屆滿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於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並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會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二、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爲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爲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保外就醫的具體認定和 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嚴格基於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必須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纔會批准保外就醫,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