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彈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搶奪彈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搶奪彈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之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搶奪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搶奪行爲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爲,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爲。搶奪行爲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爲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爲人奪取財物的行爲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數罪併罰。但是,如果行爲人攜帶凶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爲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爲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等。只要行爲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在當代的社會,槍支彈藥都是屬於普通的老百姓接觸不到的一些危險的物品,但的確也是有很多的違法分子,爲了獲得高額的利潤,會存在搶奪彈藥的這種行爲,將會構成我們國家搶奪彈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