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搶奪彈藥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搶奪彈藥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搶奪彈藥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爲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爲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我國頒發的《槍支管理辦法》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爲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用的彈藥。

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爲包括軍用爆炸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範圍相當廣泛。具體分爲三類:

一爲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二是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三是公安部門認爲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殺傷力有大小不同。

至於煙花、爆竹等一般娛樂用品不應包括在本罪對象範圍之內。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搶奪彈藥罪的具體認定情況和處理標準,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相關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是需要根據上述從嚴追究的處罰標準來進行適用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