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立案規定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立案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立案規定是?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立案規定是:只要存在實施了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並由法院立案追究有關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爲了營利,有的爲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危險物質是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進行管理的,在生產或者製造的過程中,需要接受相關行業的監管,對於犯罪分子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安全利益,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