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簡易程序有哪些?

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簡易程序有哪些?

在現實中許多人都沒有進過法院,對一些案件的審理流程和程序不是很瞭解。被告人自願認罪,可得到審理案件的審判者量刑的因素來理解,這對判決和後期的審理都有着較爲重要因素出現的。今天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被告人自願認罪簡易程序,方便大家在接觸相關問題時能夠幫到大家。  

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國家法律法規都有着較詳細的解讀和解釋。包括使用與哪些案件,不適用哪些案件。後期的審理過程,都有着較詳細的解答。小編還是奉勸大家安安分分做人,不要碰觸法律的底線。爲自己的幸福和家人的幸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