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員工怎樣處理?

非法集資員工怎樣處理?

我們現在的網絡非常的發達,網絡這個東西內容資訊量太大監管起來確實有很大的難度。網絡發展有利也有弊,對於弊端其中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那麼就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明文規定是嚴令禁止的。那麼非法集資員工怎樣處理呢?

一、我們天天都在說非法集資,到底非法集資是怎麼表現的?其實刑法上並沒有非法集資罪這樣的罪名,但是因非法集資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等。

平常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對於集資詐騙罪,它的表現形式有非法佔有爲目的,捲款潛逃,揮霍高消費,未按照約定使用等情形;而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表現形式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務等形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彙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在現實中,不少投資理財公司紛紛以高薪招徠人才,並許以高額提成。這些公司業務員,很多都是剛剛畢業、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受高額提成誘惑替公司招攬資金,觸碰非法集資紅線卻毫不知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作爲投資公司的業務員,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投資公司以高息回報誘惑爲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會公衆存款,仍然爲了獲得高額提成回報爲公司非法集資提供幫助,依法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如果有證據證實業務員明知某投資公司無支付能力,或明知有關責任人員可能攜款潛逃,仍爲該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其行爲則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刑法》第192條的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律師特別提醒投資理財機構從業人員,增強法律意識、莫做非法集資幫兇,以免十年寒窗最終換來冰冷鐵窗。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員工怎樣處理的問題我們國家有相關的規定,非法集資的員工基本上都是經不住高利益的誘惑來幹這個工作的。明明知道非法集資是國家嚴令禁止的,對於非法集資的員工可以十年以上有或者無期徒刑,還應該有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