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罰的標準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罰的標準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當代社會,非法集資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的各個行業都會存在,比如說我國的銀行行業,經常可以看見的是銀行的員工進行非法集資,他都知道我國對於非法集資行爲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卻不知道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罰的標準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罰的標準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二、非法集資六種典型手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爲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另一個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非法吸收資金。

3、打着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科技等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市民向指定的個人帳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逸。

4、打着“養老”的旗號。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爲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爲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另一個是透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爲名。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郵編等所謂的收藏品爲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市民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款平臺,以高利爲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衆存款,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如何快速識別

1、看融資合法性

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應當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保險要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發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債券),要得到財政部批准或中國銀監會批准。

2、看宣傳方式

是不是透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獲取的集資資訊,或者親戚朋友同事轉發轉告的資訊,包括以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吸收資金的資訊,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資訊向市民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是,就要格外小心。

3、看經營模式

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爲什麼不向銀行貸款?集資款用在實體經營項目還是投向不明?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者虛構項目,甚至劣質項目都蘊含着巨大風險,市民要注意。

4、看參與集資主體

是不是誰都可以參與,對不特定對象來者不拒。這個時候,也要小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非法集資行爲在我國刑法上的規定包括集資詐騙罪以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具體的非法集資的行爲處罰標準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其實也就是根據詐騙的金額數量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