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非法集資在押人員的相關處罰情況是怎樣的?

四川非法集資在押人員的相關處罰情況是怎樣的?

集資行爲可能是違法的,但是也有的是合法的。比如說在我國刑法上就規定了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他是需要受到相關的刑事處罰的。那麼四川非法集資在押人員的相關處罰情況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犯拒不投案自首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而犯罪分子拒不投案自首的行爲,必將會被依法懲處。

二、非法集資怎麼判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非法集資通緝人員如果拒不自首,在公安機關逮捕後,將依照以下的法律進行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對這兩種犯罪和相應的法定刑罰進行了規定。

根據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在我國刑法上主要表現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以及集資詐騙罪,其次就是這兩種罪名在我國刑法上的定罪處罰都有着明確的規定。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