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是: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